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放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黄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雍伟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蔡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易放辉与被执行人黄启国、雍伟彰、蔡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8)湘030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启国、雍伟彰、蔡洪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放辉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黄启国、雍伟彰、蔡洪亮银行账户上43449元,未受偿的金额为26111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