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登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谭光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张怀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被执行人唐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卫登亮申请执行谭光辉、张怀银、唐林勇健康权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谭光辉、张怀银、唐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卫登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共计25779.8元。因谭光辉、张怀银、唐林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卫登亮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在履行了17300元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申请了司法救助,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同意给予救助申请人卫登亮司法救助金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蒲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舒圆鹤 书 记 员 鲍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