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毅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飞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