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红新(又名李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晓军与被告李红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鲁晓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晓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鲁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7.5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82.5元,由鲁晓军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盖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