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执行人龙应亮,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执行人邓朝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执行人施秉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施秉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龙应亮,系该公司负责。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郑琳申请执行龙应亮、邓朝琴、施秉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黔262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龙应亮、邓朝琴、施秉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郑琳借款本金220000元。因龙应亮、邓朝琴、施秉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琳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我院其它案件冻结,该案亦作了冻结处理;

2、被执行人名下有大河牌普通摩托车、长安牌小型汽车和江淮汽车各一辆,均被我院其它案件扣押,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且均已脱审,本案申请人不要求扣押上述车辆。

3、被执行人在施秉县杉木河大道有门面共三副,在施秉县,均抵押于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我院尚有施秉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龙应亮的案件未执结,目前该四处房产已拍卖结束,位于广场欣园的住宅房已拍卖成功,价款已用于偿还信用社,另外三幅门面均已流拍,现已以物抵债给信用社,且仍尚未清偿完毕信用社的贷款。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履行调查令、悬赏执行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2623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龙应亮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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