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郑欣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博超,男,1993年1月3出生,汉族,住滨州市,系原告女婿。
被告:王如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建大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安晋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涛,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欣峰与被告王如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欣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如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欣峰撤回对被告王如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欣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