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76号荣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渠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喻新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柱、张丽、张斌、渠金梅、沈海波、喻新元、卢伟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5,954.59元,已执行标的24,142.13元,未执行标的891,812.4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10月11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民政、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丽名下银行存款1,958.17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斌名下银行存款13,621.01元、网络资金1,964.27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渠金梅名下银行存款1,025.76元、网络资金2,533.02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卢伟丽名下银行存款2,121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沈海波网络资金918.9元;轮候查封李金柱名下×××长城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轮候查封李金柱名下×××江淮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张斌名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冻结被执行人卢伟丽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冻结被执行人渠金梅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被执行人李金柱、张丽、张斌、渠金梅、沈海波、喻新元、卢伟丽在证券、民政、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柱与被执行人张丽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玫瑰苑11-2-202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伟丽名下位于呼图壁县天街11区10院4B-1-2房屋(查封期限从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被执行人张斌、渠金梅、沈海波、喻新元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25日向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和二十里店林场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张斌、李金柱的征迁补偿款927,514.59元不得发放,待具备支付条件时,支付至本院账户; 四、2021年10月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征迁补偿款尚未发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郜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