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洪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际腾,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尹志安,该医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胡洪科诉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洪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际腾,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洪科庭审前确认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8126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20年1月6日因病去被告处求医,被诊断为双侧腹沟斜疝复发。第二天被告为原告行双侧复发性斜疝修补术。同年1月16日,被告会诊诊断原告左侧腥股沟内及阴囊感染,左侧睾丸坏死。当天被告对原告行左侧腹股沟区及阴囊清创+左侧睾丸切除术+疝补片取出术。2020年2月5日,原告住院30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左侧腹股沟区及左侧睾丸腹痛不适。原告认为是被告医疗过错导致的后遗症。2020年4月22日,隆回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果。2020年5月26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原告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误工期6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45天。2021年6月28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Y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术前未行阴囊及睾丸彩超检查,存在操作不当;2020年1月7日疝修补术后第一天患者出现阴囊肿大、青紫,并进行性加重,而医方未及时处理,同时医方对术后切口情况观察描述欠详细、处理不及时,表明医方对病情重视不够、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患者自身左侧腹股沟疝既往有手术史,可以引起腹股沟区解剖结构不清晰,且本次疝复发时间长,疝囊逐渐增大,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的难度,给手术过程中避免周围组织损伤带来一定的困难。该鉴定书总的鉴定意见为:隆回县人民医院对胡洪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胡洪科睾丸切除及增加的治疗费、误工期、护理费、营养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5395元/年×6年为92370元、医疗费18880元(含门诊费880元)、误工费77563元/年÷365天×60天为1275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天×30天为3000元、鉴定费9300元(公平司法鉴定所1500元,湘雅司法鉴定中心7800元)、营养费30元/天×45天为1350元、护理费77563元/年÷365天×45天为9562.6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62532.6元。由被告赔偿50%即81266.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辩称: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资料,病历、相关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提交了单位法人证书、病历等。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2020年1月6日因病去被告处求医,被诊断为双侧腹沟斜疝复发。第二天被告为原告行双侧复发性斜疝修补术。同年1月16日,被告会诊诊断原告左侧腥股沟内及阴囊感染,左侧睾丸坏死。当天被告对原告行左侧腹股沟区及阴囊清创+左侧睾丸切除术+疝补片取出术。2020年2月5日,原告住院30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左侧腹股沟区及左侧睾丸腹痛不适。原告认为是被告医疗过错导致的后遗症。2020年4月22日,隆回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未果。2020年5月26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原告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误工期6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45天。2021年6月28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Y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术前未行阴囊及睾丸彩超检查,存在操作不当;2020年1月7日疝修补术后第一天患者出现阴囊肿大、青紫,并进行性加重,而医方未及时处理,同时医方对术后切口情况观察描述欠详细、处理不及时,表明医方对病情重视不够、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患者自身左侧腹股沟疝既往有手术史,可以引起腹股沟区解剖结构不清晰,且本次疝复发时间长,疝囊逐渐增大,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的难度,给手术过程中避免周围组织损伤带来一定的困难。该鉴定书总的鉴定意见为:隆回县人民医院对胡洪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胡洪科睾丸切除及增加的治疗费、误工期、护理费、营养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本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6585元/年×6年为99510元、医疗费880元(门诊费880元,住院费因欠费未开票)、误工费51841元/年÷365天×60天为852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元/天×30天为1800元、鉴定费9300元(中兴司法鉴定所1500元,湘雅司法鉴定中心7800元)、营养费30元/天×45天为1350元、护理费71915元/年÷365天×45天为8866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45548元。50%即7277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Y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在被告处治疗尚未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双方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胡洪科各项经济损失72774元。此款限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洪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负担225元,原告胡洪科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芝彬

人民陪审员  郭冬和

人民陪审员  戴跃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彭颖萃

书 记 员  刘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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