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01063912E。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客户经理,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刘金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00元,减半收取计39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