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功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万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木清,福建省建瓯市兴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功鋽因与被申请人李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功鋽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1.黄功鋽长期在外打工多年没有回家,2020年4月4日回老家扫墓,方看到一审法院贴在黄功鋽住所的房屋拍卖公告,通过向法院了解方知2016年4月26日李万钦以黄功鋽欠其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黄功鋽没有收到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未到庭答辩,一审法院便作出黄功鋽应偿还李万钦借款本金156000元以及利息的判决。故2020年4月4日黄功鋽方知晓原判决内容。2.原判决认定的借款事实已经消灭,李万钦属于恶意重复主张权利。本案李万钦所诉的借款金额和经过都与事实不符,且黄功鋽与李万钦之间经过协商已经就原债权债务通过房屋抵偿的方式消灭,即2016年1月11日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黄功鋽将名下房屋所权证字第2××6号房产的第四层,通过房屋买卖协议以243110元的价格抵偿给李万钦,双方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就此消灭。依协议约定李万钦还应支付黄功鋽购房差额款项,但李万钦未支付差额款项还以原借条提起本案诉讼。因黄功鋽未到庭应诉抗辩,致一审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综上所述,黄功鋽有新的证据即房产转让协议证明原判决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李万钦提交意见称:1.黄功鋽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2.黄功鋽认为其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应诉材料、传票及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对判决结果不知情,与事实不符。首先,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通过EMS法院专递方式投送黄功鋽住所无人签收被退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电话联系黄功鋽在福州居住的儿子,征得黄功鋽之子同意接收诉讼文书并转交黄功鋽后,先后将含传票在内的相关应诉材料、判决书通过EMS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故一审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再次,2016年原判决生效后,黄功鋽通过他人与李万钦及一同另案起诉的债权人李丽金联系,要求私下和解,但未拿出具体还款方案。足以证明黄功鋽收到本案相关诉讼文书。2017年上半年李万钦、李丽金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黄功鋽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房××镇××路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中黄功鋽又多次电话联系李万钦、李丽金,要求和解不要拍卖房屋。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一审法院两次在淘宝网挂牌公开拍卖上述房屋。2018年3月该房屋二拍成交后,一审法院多次通知黄功鋽腾房。因此,黄功鋽主张其于2020年4月4日方知晓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3.本案借款至今未全部清结。虽然黄功鋽与李万钦双方有签订以房产转让协议,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协议所涉房屋也没有交付李万钦。本案2017年上半年进入强制执行后,先后两次挂牌拍卖该房屋,2018年3月21日二拍成交,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分配给含李万钦在内的5个债权人,李万钦仅分得10万余元。故黄功鋽主张本案债务已消除,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驳回黄功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审查期间,黄功鋽提供自称新证据一份,即2016年1月11日黄功鋽与李丽金、李万钦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用以证明李万钦与黄功鋽之间债权债务通过房屋抵偿债务的方式消灭,协议约定黄功鋽将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第2××6号房产的第四层,通过房屋买卖协议以243110元的价格抵偿给李万钦,李万钦依约还应支付黄功鋽房价差额款项。李万钦质证认为,对《房产转让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房产也未交付,房产于2018年被一审法院拍卖,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从证据形式要件看,《房产转让协议》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即已存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再审新证据。从证据的证明力看,黄功鋽与李丽金、李万钦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房产用以抵债的内容,双方没有提供该协议有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协议中涉及的房产亦未过户至李万钦名下。2018年3月,该房产被一审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成交,拍卖款项用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中黄功鋽拖欠李万钦等人的债务。因此,《房产转让协议》与本案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协议不能证明本案债务己消灭。即该协议的证明力强度,远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程度。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黄功鋽提出其于2020年4月4日方知晓原判决内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黄功鋽称为了躲债,于2015年10月份去外地打工,没有固定的住所。一审法院有将诉讼材料邮寄送达黄功鋽的户籍所在地(该地址与黄功鋽现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载明的地址一致),还通过黄功鋽儿子黄名强接收相关应诉材料及判决书后转交黄功鋽的方式送达。原判决生效后2017年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一审法院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黄功鋽的房产,并于2018年3月拍卖成交。因此,黄功鋽至迟应在2018年3月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判决内容。现黄功鋽于2020年9月29日对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形。2.关于黄功鋽提出其与李万钦之间的债权债务通过《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以物抵债方式抵消的问题。经查,黄功鋽与李丽金、李万钦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没有写明房产用以抵债的内容,所涉房产也未过户至李万钦名下,该房屋于2018年3月被一审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成交,拍卖款项用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中黄功鋽拖欠李万钦等人的债务。因此,黄功鋽主张其与李万钦债权债务通过《房产转让协议》以房屋抵偿债务消灭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黄功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功鋽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