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朐县永丰年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西路上石埠小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724MA3BYXY04X。

法定代表人:王春磊。

被告: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孙镇罗家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7QBTX1。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

被告:山东鑫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镇长槐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28493937Y。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

被告:任登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赵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张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永丰年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登吉、赵凯、张炯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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