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6212170208113,住所地鲁甸县文屏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恩余,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贵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鲁甸县。 被告:孔令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贵明、孔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29元,由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灿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包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