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君武,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君武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君武于2021年4月1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国信宾馆门前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君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何君武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何君武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何君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君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君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君武承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何君武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君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