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罚金
被执行人:关继森(曾用名吴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关继森罚金退赔一案,该案(2020)鲁04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继森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5月18日等五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于2020年11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关继森。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被执行人关继森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21日下午前往监狱调查被执行人关继森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关继森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房产。被执行人关继森家属正积极分期履行退赔义务,暂未履行完毕,上述房产暂不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关继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2020)鲁04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