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盛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宝明,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娇犯袭警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7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前海东沿路边,民警接警后出警,被告人李玉娇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对民警孙奇拳打脚踢,致孙奇面部受伤。经鉴定,孙奇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玉娇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获。被告人李玉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娇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娇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玉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玉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玉娇系初犯,本次行为为酒后实施,其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被告人本人的公司还需要经营,希望能够让被告人早日重返社会。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娇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娇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李玉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家庭及公司实际困难的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玉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玉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