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三步桥村。
被执行人刘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安平镇长溪村石马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与被执行人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10月18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胜利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4日在被执行人刘胜利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胜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47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