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常留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滨诉被告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国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国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国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国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