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丙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

申请执行人:季殿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高唐县。

申请执行人:朱晓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高唐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赵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住高唐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丙宝、季殿英、朱晓倩、李某与被执行人赵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均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赵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9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炜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炜住所地进行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现赵炜自出狱后就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丙宝、季殿英、朱晓倩、李某申请执行标的:赔偿款711325.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赵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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