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银堂。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MA6KX6LM6P。

被告:刘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6月2日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2.00元,减半收取计2366.00元,由原告大理恒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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