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訾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诉被告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博、被告訾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女儿訾某2由原告抚养,男孩訾鹏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9年农历腊月进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訾某2,××××年××月××日,原被告在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訾某3。刚开始,原被告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存续。女儿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訾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举证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两个子女。2、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女儿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质证

被告訾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9年农历腊月进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訾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訾某3。××××年××月××日,原被告在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感情尚可,2018年,被告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进行一定了解基础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夫妻感情,并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双方均应冷静而妥善处理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虽然存在分居现象,但分居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訾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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