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訾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诉被告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博、被告訾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女儿訾某2由原告抚养,男孩訾鹏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9年农历腊月进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訾某2,××××年××月××日,原被告在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訾某3。刚开始,原被告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存续。女儿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訾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举证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两个子女。2、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女儿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质证
被告訾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在2009年农历腊月进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訾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訾某3。××××年××月××日,原被告在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感情尚可,2018年,被告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进行一定了解基础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夫妻感情,并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双方均应冷静而妥善处理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虽然存在分居现象,但分居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訾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