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住所地宝应县。

负责人:董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某某、胡某某民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25331.37元,执行费32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胡某某民已于2021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7月23日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8月开始,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恢1648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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