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华,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苑,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代建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王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代大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河南省许昌市有房产,但已被十几个法院查封,经了解,被执行人欠债数额巨大。2021年5月1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63,602.67元,截至2021年5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163,602.6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