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定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陈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玉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陈玉成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4200017116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泽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