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龚金菊,女。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龚金菊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金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金菊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8日、4月14日、7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2021年1月28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龚金菊名下无房产信息。于2021年1月28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龚金菊生活居住的社区调查其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 2021年2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龚金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211.5元,已执行到位38211.5元,尚未执行到位1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02执545号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