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圪针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899788。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319140333。 法定代表人:王绍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229号龙都天缘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62383135F。 法定代表人:张冬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得天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482310.71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3482310.7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140017702100000××××),并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482310.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