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安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泳与被告安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于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