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某某1、王某某2:

郭某与你们(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某某1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某经济损失332294.17元;

二、被执行人王某某2对被执行人王某某1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285元,执行费4979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0100690528180

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

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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