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住所地冀州区冀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淑梅,行长。
被申请人:枣强县德鑫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工业园区水厂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强县羽达翔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张秀屯张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书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高金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张汉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被申请人:贺书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与被告枣强县羽达翔皮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强县羽达翔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德鑫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陈海英、高金广、张汉青、贺书恩的财产在价值4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枣强县羽达翔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德鑫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陈海英、高金广、张汉青、贺书恩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