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桂,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满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葛湖村。

法定代表人:叶满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锋与被告叶满仓、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王建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满仓、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4621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许,叶满仓雇请王建锋为其搬运茶叶机到龙王山。该茶叶机本是用木框包装固定被叉车直接放至王建锋车上,当时叶满仓担心木制品会被林业部门检查,就让其工人翟荣林等人把茶叶机的木制包装拆除,用绳索捆绑,并安排翟荣林与王建锋同乘,他和其他两个工人紧跟在后。因龙王山道路崎岖,且茶叶机的底座有四个轮子不停的滚动,快到龙王山时,机器倾斜,翟荣林和王建锋一同下车查看,当时机器已经在漏油,翟荣林叫王建锋帮忙把机器扛住以免机器继续倾斜,他去拉紧绳索,不想,翟荣林将绳索松开导致机器倒下压倒王建锋,致王建锋受伤;同时,机器倒在王建锋车辆后排车门上滚落在地,致王建锋车辆右车门损坏。叶满仓立即驱车将王建锋送到黄山区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9月19日王建锋经治疗出院,诊断:1、腰2骨折;2、右侧肋骨骨折;3、多处挫伤;4、右肺上叶结节。2021年3月25日,王建锋委托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对本次受伤造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期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事故发生后,叶满仓仅支付医疗费1000元。此后,王建锋多次与之协商赔偿事宜,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锋运送的茶叶机械系黄山龙王十二堂生态庄园有限公司所有,陪同王建锋的翟荣林系该公司员工,且受公司董事长叶满仓指派,与叶满仓个人、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无关,故王建锋所诉主体有误,应予驳回。王建锋可在明确被告主体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王建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建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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