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子江,男,****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李凤,男,****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江与被执行人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2020)鲁1003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鲁1003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