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与被告周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