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刘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刘端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信与被告刘和平、刘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和平、刘端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1,344元;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和平、刘端秀系夫妻,原告刘忠信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20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刘和平转账4000元。2020年8月25日,原告又通过微信向被告刘和平转账3000元。2020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刘端秀的信用卡转账19,344.28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61,344元的借条,该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20年9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向被告刘和平转账25,000元。次日,原告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刘和平转账10,000元。经原告催收,二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借款,二被告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清偿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1,3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和平、刘端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忠信借款本金61,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被告刘和平、刘端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倩利 书 记 员 尹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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