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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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索南达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牧民,现住称多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执行人程永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现住西宁市城北区。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索南达吉与被执行人程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称多县人民法院(2020)青272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永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索南达吉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永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永德所有财产采取查询、划拨等措施,没有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永德的财产进行了查实,被执行人程永德在其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永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索南达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永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索南达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青2723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有被执行人程永德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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