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69477544C,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王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戈聿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杨书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葛传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支行与戈聿武、魏婷、杨书智、葛传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徐睢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书智、被执行人戈聿武、魏婷名下的不动产各一处。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戈聿武共同主张处置戈聿武、魏婷名下的不动产,用来偿还所欠银行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戈聿武、魏婷所有的位于睢宁县恒华新都汇G18号楼2单元1706室不动产一处;
二、责令被执行人戈聿武、魏婷及占用上述不动产的其他人员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