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红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志峰驾驶牌号为鄂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阳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安县高桥镇董家田村路段时,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进入道路西侧的路口过程中,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阮某驾驶的鄂J×××××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阮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阮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2日死亡。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志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志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志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志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