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刘洪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端平因与被告刘洪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端平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端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长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端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