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39500N。

法定代表人:杨昌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钜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林钢新村1号栋3单元7层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1RRL1N。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被申请人:石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钜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德春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友液压挖掘机四台(机号分别为STC360C6J00BH1712、STC360C6V00BH1745、STC360C6C00BH1719、STC360C6K00BH1725),价值约为3,748,537.02元。并提供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1520122000535)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云南钜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德春使用的住友液压挖掘机四台(机号分别为STC360C6J00BH1712、STC360C6V00BH1745、STC360C6C00BH1719、STC360C6K00BH172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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