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3176628。
负责人:黎国荣,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公司职工),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刘中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邓中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与被告刘中礼、邓中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