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楚雄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世芬,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红,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原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与被告小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世芬、赵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焦元彪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2000元遗产,由原告为其清偿全部债务后余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焦元彪的父母焦万邦、焦玉凤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焦元彪、次子余某。××××年××月焦元彪与王翠英登记结婚,婚后于1984年生育一女小某。1985年10月,王翠英带着女儿小某外出后下落不明,焦元彪向楚雄市法院起诉离婚,楚雄市法院于1988年11月10日判决焦元彪与王翠英离婚,婚生女小某由王翠英抚养教育。父亲焦万邦于1995年7月死亡,母亲焦玉凤于1981年死亡,小某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焦元彪原籍为吕合镇斗阁村委会下云村,2011年由于青山嘴水库建设征收搬迁到楚雄鹿城镇栗子园小区53幢1单元501室共同生活。2017年5月25日,焦元彪在楚雄市博爱医院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均由原告承担。现原被告系焦元彪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被告对焦元彪未尽抚养义务,也未承担过债务,已丧失继承焦元彪遗产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余某起诉的被告小某身份信息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原告余某,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彦琼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李华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晓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