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昆明洪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东花城分公司,住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城座2单元101号。 负责人:孙永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计丕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云0103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计丕松向申请执行人昆明洪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东花城分公司支付租金75900元;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执行人计丕松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颜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