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西坡镇宋畔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民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建隆大厦北楼13层。 法定代表人:任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庆阳汇森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