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建平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牟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楼内。

负责人:程树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涛,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永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驳回吉视传媒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吉视传媒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2011年11月6日签订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为铁东区瑞星花园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工程总造价450000元,其中合同第九条约定“转款分二次付款,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208000元,剩余2420,0元甲方(永泰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清”,即本案应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三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吉视传媒在此期间向永泰公司主张过权利。经审理查明,吉视传媒提交的《工程竣工文件》中已经明确此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并且吉视传媒的上级单位已经涉案工程款确定和结算完成,并且计入了吉视传媒的资产账中,所完成的工程不是永泰公司的工程,其权属也不归永泰公司所有,其工程款的科学准确性已经明确,工程价款远低于我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我公司不需再支付价款,否则,吉视传媒则是不当得利。

被上诉人辩称

吉视传媒辩称,上诉理由和事实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吉视传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永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41663元及支付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进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永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6日,吉视传媒与永泰公司签订《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新建瑞星花园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工期: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工程总造价为450000元;付款方式为转款分二次付款,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208000元,剩余242000元甲方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乙方结清;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违约责任中第(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支付承包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011年11月4日,永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吉视传媒汇款208337元。2012年12月21日汇款100000元,尚欠工程款141663元。现该工程已经吉视传媒验收并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吉视传媒已经依约完成了案涉小区的有限数字电视配套工程,经吉视传媒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永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吉视传媒要求永泰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吉视传媒请求永泰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吉视传媒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故违约金以永泰公司未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永泰公司提出的本案超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吉视传媒每年都在对该工程款进行催缴,对该辩解,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给付工程款1416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21日,以本金241663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1416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以本金1416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被告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永泰公司于二审中确认了案涉《有限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视传媒与永泰公司签订的《有限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属合法有效。吉视传媒施工的瑞星花园小区有限数字电视配套工程已经竣工并已投入使用,永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永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调整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永泰公司辩称吉视传媒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案涉工程系由第三方进行施工亦不影响其与吉视传媒之间施工合同的效力,永泰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能成立。永泰公司辩称吉视传媒的上级单位已经就涉案工程款决算完成,工程款远低于案涉工程总造价,吉视传媒属不当得利。吉视传媒上级单位的决算行为属吉视传媒内部管理行为,与永泰公司无关,吉视传媒要求永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永泰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能成立。永泰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权属不归其所有,但无论永泰公司系代表哪一方与吉视传媒签订合同,吉视传媒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永泰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另,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虽于合同中约定剩余工程款永泰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但永泰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的付款节点之后仍向吉视传媒付款10万元,双方间的付款行为表明,原来约定的付款时限已经发生变更,双方又未就最终的付款时限进行重新约定,吉视传媒可随时向永泰公司主张权利。故永泰公司关于吉视传媒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四平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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