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李红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送达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执行人:朱坚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镇江润健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健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健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坚敏与被执行人镇江润健龙置业有限公司、朱建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李红亮对本院在(2018)苏1112执恢384号案件中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案外人)李红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李红亮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焱 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 人民陪审员 凌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清筠 书 记 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