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慢丽,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刘业家,男,住辽宁省丹东市。
审理经过 王慢丽与刘业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慢丽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慢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慢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