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坤,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洁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洁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洁微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申请,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2020)桂04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洁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3688.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尚欠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保险费2757.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2元、诉讼保全费31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7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1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洁微进行财产调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黄洁微存款29352.64元,本院查明黄洁微名下登记有位于岑溪市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尚未执行标的与该房产价值相差悬殊,本院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洁微名下登记的丰田牌车辆,由于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暂不查封该车辆。由于被执行人黄洁微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