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友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曾瑶琴,系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婷,系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东侧群升千禧广场05-07B地块05-07B栋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F2641A。
法定代表人:代明海。
被申请人: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职教城商业广场8、9号楼一楼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AURCXM。
法定代表人:唐告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友府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6,396.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90401046020210000276)作担保。2021年5月1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友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396.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