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显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陈绍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陆显军申请执行陈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陈绍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4.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