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未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田市残疾人工贸发展中心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孜·买买提尼牙孜(已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班尼沙·亚森,新疆尼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司未锐与被告和田市残疾人工贸发展中心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司未锐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司未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司未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11元,由司未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依图尔荪·萨迪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艾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