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汤溪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雍尧,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更、放弃强制执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参与执行听证,请求和同意执行和解,代签相关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及执行标的物。
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绪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3月15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15日恢复执行。
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4月22日、5月19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等情况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3.66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3.66元,扣收执行费883.66元,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纯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