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75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红军罚金一案中,于2018年3月26日向王红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如发现执行线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